張錦祥

張錦祥(1926-1994),臺灣新竹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新竹站平交道看守夫,其於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所受訓,常聽講師李瑞東宣揚匪政,灌輸左傾思想,並受邀繕交自傳參加匪黨。1952年2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2月1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憑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瑞東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叛亂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新竹站平交道看守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13年9月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