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錦祥
- 張錦祥 男 1926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新竹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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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錦祥(1926-1994),男,新竹市人。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新竹站平交道看守員,年27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
國民學校畢業後,1948年4月考進鐵路局,擔任臺北站服務生。1951年2月調任新竹車班組服務生;4月調任新竹站站夫;8月擔任平交道看守員。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張錦祥於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班受訓時,李瑞東為訓練班製圖教師。期間曾多次聽聞李瑞東講述共黨思想與大陸政情,後受李勸誘繳交自傳加入共產黨。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查獲林拾等人。同時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張也在20日被逮捕。
1952年5月27日張錦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認為張「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照准。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1年10月29日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代監執行,1962年2月19日刑期屆滿後,因被認為思想仍未改正,遭轉送至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5年11月28日結訓保釋。其妻曾述及張錦祥入獄後,遺留年邁父母、妻及2歲幼子,全家生活陷入困境,全靠她做工及賣地瓜維生。先生出獄後又求職無人敢任用,只能做小生意。管區警員每星期查戶口,造成鄰居恐慌。
1999年5月10日其妻張曾碧桃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錦祥參加共黨之組織,僅憑張君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瑞東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所指其參加共黨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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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新竹站平交道看守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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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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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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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