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居山
- 蔡居山 男 1925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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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居山(1925-1999),男,嘉義市人。國民學校畢業。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高雄機務段司機,年28歲,初判無罪,後遭改判交付感化3年。
蔡國民學校畢業後,先在家做木屐,1944年考入臺灣總督府交通局鐵道部為練習生,任見習司爐。其後進入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班受訓一年。1949年1月至高雄機務段擔任司機工作。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蔡在鐵路局員工訓練班任學員時,李瑞東為製圖教官。曾聽李講述「反動」言論,並閱讀由同學辛水波、林拾等轉交之《新中國》、《向大眾學習》等書刊。自述李瑞東曾叫其寫自傳但未寫,左翼書刊則因害怕而燒毀。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查獲林拾等,後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蔡也在20日被逮捕。
1952年5月27日蔡居山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蔡獲判無罪。11月27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擬判結果呈核總統府時,認為蔡居山、辛水波「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動搖」,建議撤銷其無罪判決,改為交付感化3年;後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蔡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改判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後於2月1日被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感訓,1954年11月26日轉送至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1956年10月30日結訓獲釋。獲釋後鐵路局准其復職,任司機直至退休。
其於1996年曾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不過遭駁回。1999年1月23日蔡居山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卻不幸於3月過世。5月由其妻林閨秀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7月1日經第一屆第十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蔡君因與已判刑之李瑞東有師生關係,聽受李瑞東反動宣傳,並收閱由李瑞東託轉之反動書刊《新中國》雜誌之行為,屬思想層次範圍。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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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高雄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1月,交付感化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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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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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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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