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水波

  • 辛水波 1928年出生 1964年卒 臺灣 彰化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辛水波(1928-1964),男,彰化和美人。國民學校畢業。1952年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阿里山支部李瑞東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宜蘭機務段司機,年25歲,初判無罪,後遭改判交付感化3年,復審改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依據訊問筆錄及判決書所載,辛水波於1948年7月至1949年5月期間於臺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訓練班時,李瑞東為製圖教官。李在偵訊中表示曾對辛等學員講述「反動」言論,並交付其閱讀《光明報》、《燈塔中國》、《中國近代史》等書刊。辛水波則表示曾拿到李提供的油印冊子,但沒看;與同學有時至李宅飲宴,並無參加李之組織。1950年3月,李瑞東曾找當時在臺北機務段任司機的辛詢問能否托運武器至南部,辛稱需分好幾段才能運送而作罷。1952年2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破獲「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等案」,偵辦嘉義機務段支部,查獲林拾等人。後發現李瑞東自首不誠,辛也在22日被逮捕。 1952年5月27日遭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10月4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左協、審判官楊星懷、殷敬文對李瑞東等20名做成(41)安潔字第2870號判決書,辛獲判無罪。11月27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將擬判結果呈核總統府時,認為蔡居山、辛水波「閱讀反動書籍、思想動搖」,撤銷其無罪判決,改為交付感化3年;後經總統府參軍長桂永清、總統蔣介石核定。1953年1月17日經國防部(42)廉龐字第五十八號代電核定。1月20日軍法處完成(42)安度字第156號終審判決,辛被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2月9日軍事檢察官端木棪以發現辛明知李瑞東為匪諜,應李之邀商討密運武器赴南部提供意見等情,報奉國防部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復審。6月30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殷敬文、范明復審,做成(43)審復字第一四號判決書,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之。沒收財產部分,因查無財產,經國防部(43)清澈字1382號令核准免予執行。後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由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4年2月21日刑期結束,因被認為思想仍未改正,遭轉送至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期間於5月1日因患肝硬化逝世。 1999年8月2日其弟辛水萍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1月2日經第二屆第二十四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辛水波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自首分子孫廷龍之供證為唯一依據;惟被告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交付感化、交付感化、交付感化、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964年強制工作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