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水波

辛水波(1928-1964),臺灣彰化人。 依(42)安度字第0156號判決書、(43)審復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機,其原係臺北機務段火車司機,在鐵路局員工訓練所受訓時,曾受講師李瑞東之反動宣傳教育,因叛亂案判決交付感化,軍事檢察官以發現其明知李瑞東為匪諜,應李之邀商討密運武器赴南部提供意見等情,報奉國防部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復審。1952年2月22日被羈押。1954年原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2月21日刑期結束,奉國防部令核准入勞動場所職訓三總隊強制工作。1964年於強制工作中逝世。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被告其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自首分子孫廷龍之供證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宜蘭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15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1964年強制工作中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