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敏生

  • 張敏生 1928年出生 山東 平度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敏生(1928-),山東平度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無線電學校職員,其由李國萃吸收參加膠東軍區統戰部傾倒警察解放會組織,旋為政府查獲,撥入青島補訓總隊服役隨隊來臺。後擅離補訓總隊,投入裝甲兵第三團特務連當兵,復逃亡。1951年5月1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涉嫌抄寫反動筆記、文字及書籍等情。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6年7月8日交付感化。1969年5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加入青島警察解放會組織,原判決僅依同案被告李國萃一人之供述,查無其他證據,又依判決書所載,該解放會組織係研討政治思想方面問題,並無涉及實施叛亂工作,難認係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共匪批判刊物時所抄寫反動筆記2本、反動文字1本及反動書籍1本,思想不無傾匪,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無線電學校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0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