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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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超群(1918-),山東諸城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左營海軍造船所文書,李國萃、張敏生逃亡時,經高煒介紹寄住其家中,李國萃、張敏生等2認曾將在青島參加匪諜組織及被捕情形告知其,其均未據告密檢舉,並為之介紹進入海軍造船廠工作。1951年5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1月25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國萃、張敏生曾告知在大陸參加匪組織,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李國萃、張敏生等為匪諜而不告密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造船所文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8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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