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恕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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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恕銘(1919-1994),山東諸城人。 依(41)安潔字第107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曾留宿李國萃、張敏生,並曾聽其告知曾在青島參加匪諜組織及被捕情形,卻未告密檢舉。1951年5月1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5月11日刑期結束,12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國萃、張敏生等人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以及同案被告李國萃、張敏生曾將其等在青島參加匪組織且被捕撥兵役情事告知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知悉李國萃、張敏生為匪諜身分,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市公園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07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7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