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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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耀宗 1925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6529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耀宗(1925-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張耀宗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匪黨,與林東福、許暢、蔡水岸共一小組,由林領導參與開會十餘次,討論時局及韓戰問題,閱讀《青年修養》、《經濟學》等書籍。1951年5月19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死刑。06529申請案於2002年1月2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耀宗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林東福等之供述為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縱有參加集會討論時局及韓戰問題、閱讀《青年修養》、《經濟學》等書籍,亦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耀宗(1925-1952),男,高雄岡山橋頭人,小學畢業,橋頭糖廠工人。1951年因涉「李武昌等案」被捕,時26歲。 1948年7月,中共臺南工委會李媽兜、李武昌赴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回臺後,即積極在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發展組織,李武昌則回到高雄彌陀發展,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四個支部。其中,「橋頭糖廠支部」由李東鍊任書記,重要幹部有林益三、許暢等。據官方判決資料載,張耀宗於1948年夏,在橋頭糖廠內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黨組織,與林東福、許暢、蔡水岸、朱新登等人共一小組,隸屬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岡山區委員橋頭糖廠支部」,由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十餘次,討論時局及韓戰問題,閱讀《青年修養》、《經濟學》等書籍。後許暢、林益三自首,供出相關組織關係,張耀宗、林東福、蔡水岸等人被捕,全案共有16人被判死刑。許暢、林益三後無罪釋放。林益三後來搬到岡山嘉興里,曾擔任第四、五屆岡山鎮民代表。 李武昌等案之被告李武昌等28名均係高雄人,多屬農工分子,其叛亂罪行係遭國防部保密局偵悉,於1951年5月間破獲橋頭糖廠支部,先後將李武昌等人逮捕。5月19日,張耀宗、林東福、蔡水岸、朱新登等人陸續被捕。 根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張耀宗被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起訴,未具體求刑。6月29日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國防部、總統府同意,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張耀宗與陳見、張駕、林紹華、劉森田等共5人一同執行槍決,後葬於臺北市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第一墓區。又,經(42)廉庚第549號國防部令准免沒收財產。 張耀宗被捕時,其子張逢源才5歲,9歲時母親也過世,成為一名孤兒,四處流浪過生活,處境堪憐。 2002年1月25日張耀宗之子張逢源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2月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