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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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耀宗 1925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耀宗(1925-1952),男,高雄岡山橋頭人,小學畢業,橋頭糖廠工人。1951年因涉「李武昌等案」被捕,時26歲。 1948年7月,中共臺南工委會李媽兜、李武昌赴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回臺後,即積極在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發展組織,李武昌則回到高雄彌陀發展,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四個支部。其中,「橋頭糖廠支部」由李東鍊任書記,重要幹部有林益三、許暢等。據官方判決資料載,張耀宗於1948年夏,在橋頭糖廠內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黨組織,與林東福、許暢、蔡水岸、朱新登等人共一小組,隸屬中共臺灣省工委會「岡山區委員橋頭糖廠支部」,由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十餘次,討論時局及韓戰問題,閱讀《青年修養》、《經濟學》等書籍。後許暢、林益三自首,供出相關組織關係,張耀宗、林東福、蔡水岸等人被捕,全案共有16人被判死刑。許暢、林益三後無罪釋放。林益三後來搬到岡山嘉興里,曾擔任第四、五屆岡山鎮民代表。 李武昌等案之被告李武昌等28名均係高雄人,多屬農工分子,其叛亂罪行係遭國防部保密局偵悉,於1951年5月間破獲橋頭糖廠支部,先後將李武昌等人逮捕。5月19日,張耀宗、林東福、蔡水岸、朱新登等人陸續被捕。 根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張耀宗被以「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起訴,未具體求刑。6月29日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經國防部、總統府同意,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張崑泰、李東鍊、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張耀宗與陳見、張駕、林紹華、劉森田等共5人一同執行槍決,後葬於臺北市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第一墓區。又,經(42)廉庚第549號國防部令准免沒收財產。 張耀宗被捕時,其子張逢源才5歲,9歲時母親也過世,成為一名孤兒,四處流浪過生活,處境堪憐。 2002年1月25日張耀宗之子張逢源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2月7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