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秋霖
- 戴秋霖 男 1928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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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0338申請補償金、03080重複申請、04220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戴秋霖(1928-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戴秋霖在橋頭糖廠內,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嗣後吸收李文通、戴順皆加入,受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及閱讀《日人統治》、《故鄉》等書籍。1951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死刑。0033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3080申請案於1999年6月2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月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認不予補償。04220申請案於1999年9月13日第三次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戴秋霖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戴君與同案被告在保密局之供認互證為據,惟戴君於審理中否認有叛亂行為,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其吸收李文通、戴順皆加入、討論時局與社會貧富問題,及閱讀《日人統治》、《故鄉》等書籍,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戴秋霖(1928-1952),男,高雄縣人,仕隆國民學校畢業,橋頭糖廠工友。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4歲。 1947年9月,與戴順皆、李文通等人一同考入橋頭糖廠。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12月,戴秋霖在橋頭糖廠內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黨組織。1951年3月吸收李文通、戴順皆加入,受林益三領導,曾參與開會2次,討論時局及社會貧富、中國歷史等問題,並閱讀《日人統治》、《故鄉》、《優生學》等書刊。 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戴秋霖、戴順皆、李文通等陸續被捕。根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其「被控犯行」指「戴秋霖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予以起訴。繼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與蔡水岸、戴水德、許火樹一同執行槍決。 1999年4月1日戴秋霖之兄嫂戴林壁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同年6月2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月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認不予補償。1999年9月13日戴銘成、戴吉男等人第三次提出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戴秋霖(1928-1952),男,高雄縣人,仕隆國民學校畢業,橋頭糖廠工友。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4歲。 1947年9月,與戴順皆、李文通等人一同考入橋頭糖廠。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12月,戴秋霖在橋頭糖廠內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黨組織。1951年3月吸收李文通、戴順皆加入,受林益三領導,曾參與開會2次,討論時局及社會貧富、中國歷史等問題,並閱讀《日人統治》、《故鄉》、《優生學》等書刊。 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戴秋霖、戴順皆、李文通等陸續被捕。根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其「被控犯行」指「戴秋霖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予以起訴。繼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與蔡水岸、戴水德、許火樹一同執行槍決。 1999年4月1日戴秋霖之兄嫂戴林壁雲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補償,同年6月2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月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認不予補償。1999年9月13日戴銘成、戴吉男等人第三次提出申請,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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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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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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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