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火樹
- 許火樹 男 1930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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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56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火樹(1930-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許火樹在橋頭糖廠經戴水德介紹加入猪肉會,後正式參加匪黨,與許暢、戴水德為一小組,參與開會討論「臺灣民選是富人的」及「共產國際與世界大同」問題,並介紹林金水等加入組織,閱讀《政治運動ABC》、《故鄉》等書籍。1951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死刑。05663申請案於2000年11月2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3年1月4日經第3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許火樹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許君偵查中之自白與共同被告戴水德等之供述為據,惟許君參與開會討論「臺灣民選是富人的」及「共產國際與世界大同」問題,並介紹他人加入組織,閱讀「政治運動ABC」、「故鄉」等反動書籍,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許火樹(1930-1952),男,高雄岡山人,為家中長男,橋頭糖廠鐵道課技工。1951年因涉「李武昌等案」被捕時22歲,後遭判死刑。 據官方判決資料記載,許火樹於1950年7-8月間,在橋頭糖廠經戴水德介紹,加入許暢的「豬肉會」,同年12月間正式加入共產黨,與許暢、戴水德為一小組,隸屬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區委員橋頭糖廠支部」,曾參與開會5次,討論「臺灣民選是富人的」及「共產國際與世界大同」問題,並介紹林金水等加入匪組織,閱讀《故鄉》、《政治運動ABC》等反動書籍。後許暢自首,供出相關組織關係,許火樹、戴水德等人被捕,全案有14人被判死刑。 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許火樹被捕。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東福、林崑烈、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槍決。後經國防部(42)廉庚第549號令准免沒收財產。 據其家屬指出,許火樹自幼天資聰穎,好學勤奮,仕隆國民學校畢業後,赴日本深造。戰後,秉持為國服務之理念,毅然束裝返臺,進入橋頭糖廠服務。期間,任勞任怨,廉潔自持,深獲佳評。閒暇之餘,仍不斷充實學識、技能,是長官、父母心目中有為的青年。1952年竟遭特務當局誣告,以參加所謂「豬肉會」互助組織為由,加以逮捕,羅織入獄,在嚴刑逼迫之下,仍難脫特務當局以叛亂為名,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並遭到槍決。 2000年11月27日許火樹之弟許火竹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3年1月4日經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公告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許火樹(1930-1952),男,高雄岡山人,為家中長男,橋頭糖廠鐵道課技工。1951年因涉「李武昌等案」被捕時22歲,後遭判死刑。 據官方判決資料記載,許火樹於1950年7-8月間,在橋頭糖廠經戴水德介紹,加入許暢的「豬肉會」,同年12月間正式加入共產黨,與許暢、戴水德為一小組,隸屬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區委員橋頭糖廠支部」,曾參與開會5次,討論「臺灣民選是富人的」及「共產國際與世界大同」問題,並介紹林金水等加入匪組織,閱讀《故鄉》、《政治運動ABC》等反動書籍。後許暢自首,供出相關組織關係,許火樹、戴水德等人被捕,全案有14人被判死刑。 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許火樹被捕。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東福、林崑烈、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槍決。後經國防部(42)廉庚第549號令准免沒收財產。 據其家屬指出,許火樹自幼天資聰穎,好學勤奮,仕隆國民學校畢業後,赴日本深造。戰後,秉持為國服務之理念,毅然束裝返臺,進入橋頭糖廠服務。期間,任勞任怨,廉潔自持,深獲佳評。閒暇之餘,仍不斷充實學識、技能,是長官、父母心目中有為的青年。1952年竟遭特務當局誣告,以參加所謂「豬肉會」互助組織為由,加以逮捕,羅織入獄,在嚴刑逼迫之下,仍難脫特務當局以叛亂為名,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處死刑,並遭到槍決。 2000年11月27日許火樹之弟許火竹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3年1月4日經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公告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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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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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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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