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水

  • 林金水 1907年出生 臺灣省 宜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金水(1907-1987),臺灣宜蘭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雇員,其由游陳川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2年9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8月30日刑期結束,8月31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益川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證人游陳川之供述為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與陳益川等2人於保密局及審判中均否認參加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