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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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5847申請補償金、06929增保卷冊。受裁判者游陳川(1908-1955),臺灣宜蘭人。依(44)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考工股長,游陳川受王萬得反動教育,再經孫古平吸收加入匪幫,共同組織羅東紙廠支部,由游陳川負責宣傳及吸收工作。游陳川與游祥枋復共同吸收羅清山及楊運坤參加匪幫,嗣游陳川又單獨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林滄浪、李繼堯、陳坤、鍾高川、林金水、吳聰明、陳益川,均積極發展組織。又游陳川曾受王萬得之命,飭由楊鏗鏘、吳聰明共同繕印匪幫工商政策手冊30本,以備教育幹部之用。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7月22日執行死刑。05847申請案於2000年12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0月5日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929申請案於2002年12月3日再次提出,2003年5月3日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游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加入匪幫共同組織匪羅東紙廠支部,及吸收羅清山等人加入該組織為據,惟游君縱有參加組織、負責宣傳工作及吸收他人參加,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游陳川(1907–1955),男,宜蘭人。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游陳川等案」。妻郭蓮嬌,女游麗雲。游陳川於1938年5月進入羅東紙廠當磨鋸匠、工頭等,戰後於1946年5月1日,經時任羅東紙廠主任工程師兼工務課長王清標提拔為考工股長,後調勞務股長。 據游陳川訊問筆錄,其於1948年末或1949年初被王萬得邀約加入共產黨,並受王囑咐和游祥枋共同研究共黨問題、建立共黨組織。受王萬得領導數月後,王表示即將離開,要游與朱木(孫古平)聯繫,此後未再與游接觸。在朱木囑咐下,游陳川與游祥枋於1949年6月間共同吸收楊運坤及羅清山。1949年9月,奉朱木命令,游陳川與游祥枋、羅清山、楊運坤等4人一起宣誓加入共產黨,並正式成立「共產黨羅東紙廠支部」。原本羅清山獲選為書記,但羅不願擔任,朱木乃指定游陳川擔任書記,實際領導者仍為朱木。支部書記底下分為警備、總務、救護、工作等4個部門,游陳川負責警備,羅清山負責總務,游祥枋負責救護,楊運坤負責工作。 朱木要游陳川化名為「楊連川」,除與游祥枋合作吸收楊運坤、羅清山外,游陳川亦吸收簡文憲、楊鏗鏘(楊堅鋒)、林金水、林滄浪、吳聰明、陳益川、李繼堯、陳坤鐘、邱坤山、高川、蔡仁松等人。其中,陳坤鐘與邱坤山亦為楊運坤所吸收之賴牡彬吸收,游陳川為此與楊運坤有誤會。簡文憲早先由王萬得吸收,王離開後由游領導,而簡曾向游報告吸收林政榮、張火樹、張萬金、林城柏、陳德楊、簡金農等人願意加入組織。 1950年2月18日(舊曆正月初二日),林滄浪通知游陳川保安部參謀陳榮貴將緝捕他,經朱木查證陳榮貴身分後,於2月23日(正月初七日)命游與支部脫離關係,游乃開始逃亡。游陳川從3月2日(正月十四日)直到投案為止,躲藏於親戚陳阿井(亦為同案被告)家。過程中,曾回家數次與藏匿在黃阿埤(亦為同案被告)家數次,陳坤鐘(陳阿井長子)、黃阿埤與游妻亦數次前往陳家探望游。游陳川表示楊運坤、羅清山、游祥枋、洪秀仁、唐亦成亦先後暫居陳阿井家。游於訊問筆錄中強調其妻、陳阿井、黃阿旺、黃阿埤都與共產黨無關,僅是基於夫妻與親戚之情提供協助。 1950年5月間,羅清山將共黨書刊、文件交游陳川保管,游將之裝於餅乾鐵盒中,先交由楊運坤埋於陳家屋後籬笆旁邊之土內,在楊逃往花蓮後,由陳阿井移藏籬笆外菜園中。1952年,游妻向游勸說投案,游乃於同年8月31日至警局投案。 根據1955年5月彭孟緝呈〈游陳川等叛亂一案謹擬具審核意見乞核示〉表示:「游陳川、游祥枋、楊運坤3名(留保密局運用之要犯)」,39年春案發逃亡,嗣因無法逃匿,於41年8月分別投案,以供述尚欠坦誠扣案,均經臺省保安司令部訊明。原判該犯3名按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各處死刑,經國防部復核擬予核准。 1955年4月7日游陳川被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0033號判決軍事法庭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同年7月22日與游祥枋、楊運坤2位同案被槍決。 楊游麗雲、游郭蓮嬌等人於2000年12月15日代表游陳川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0月5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蔡德寶、劉德山等人於2002年12月3日再次代表游陳川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5月3日經第三屆第六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郭惠珍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考工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