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金農

簡金農(1926-),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曾受簡文憲邀約參與叛亂集會,討論共匪攻臺時,如何保護工廠及發展組織等情。1952年9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9月21日刑期結束。刑滿後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練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4年3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偵查中自白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參加叛亂集會,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又無其他佐證證明其有參加集會,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