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牡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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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06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賴牡彬(1926-1954),臺灣宜蘭人。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賴牡彬由楊運坤吸收參加匪黨組織,受楊領導,先後介紹許火炎、余建雲參加組織,並調查保警武力及羅東中學至竹林仔沿途軍用電話路線等情。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13日執行死刑。04063申請案於1999年8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賴牡彬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核與叛徒游陳川、楊運坤所供互證相符為據。惟賴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尚未達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賴牡彬(1926–1954),男,宜蘭縣人。被捕時為羅東紙廠員工,專責電器修護,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並與簡文憲、林政榮、張火樹、陳坤鐘、陳棠梨、林錦源、楊堅鋒(又名楊鏗鏘)、許火炎、葉生陽、胡炎山、吳秀川、陳德楊、林城柏、高 川、張萬金、簡金農、陳阿井、林子烈、林坤源、黃阿埤、林阿發、游阿蔭、游澤材、林陳宗、游金爐、許萬喜、陳坤榮、游國明、黃阿旺、陳平和、楊運安、曹演義等32人同列為「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被告。 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21號判決書,賴牡彬於1949年,由楊運坤吸收參加地下組織,受楊領導,先後介紹許火炎、余建雲加入,並調查保警武力及羅東中學至竹林仔沿途軍用電話路線等,從事顛覆政府工作,同時亦於1949年下半年向林阿發反動宣傳、邀約許萬喜加入人民解放軍,但均遭林、許拒絕。1954年1月26日賴牡彬被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同年8月13日與簡文憲、陳阿井兩位同案被槍決。 根據許火炎書面自述,其與賴牡彬在職務上既無交集,私下亦無接觸,僅是見面才會打招呼的同事關係。 賴彩霞於1999年8月17日代表賴牡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