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坤鐘

陳坤鐘(1923-1984),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保警,其經簡文憲介紹加入匪黨。1952年8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8月3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張火樹、楊堅鋒、林錦源、葉生陽等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等在保密局之供述及另案被告游陳川等人之證言為據。惟其等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未對此詳加查證,且原 判決對其等所參加之「匪黨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保警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