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阿井
- 陳阿井 男 1903年出生 1954年卒 臺灣 宜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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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57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阿井(1903-1954),臺灣宜蘭人。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陳阿井係游陳川內兄,游陳川迭次偕同楊運坤、羅清山等至其家中藏匿。陳阿井明知游陳川等為匪諜,仍連續收容,供給膳宿,予以藏匿一年之久。1952年8月3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8月13日執行死刑。02578申請案於1999年5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君藏匿叛徒,僅以其在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陳君否認明知游陳川等人為叛徒,原判決未詳加調查,復無其他具體事證證明陳君明知游陳川等人為叛徒,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陳阿井(1902–1954),男,宜蘭人。未就學,不識字,從事農耕。妻林氏,育有3子2女。長子陳坤鐘(亦為同案被告),為羅東紙廠警衛,已婚,有3名子女;次子陳坤榮與三子陳六槐均務農;長女已出嫁。 陳阿井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據陳阿井訊問筆錄,自1950年2月1日至1952年8月其協助親戚游陳川(亦為同案被告)與游之友人躲藏家中,並表示除游以外均不認識,僅知其綽號為「大股」(楊運坤)、「木屐」(羅清山)、[烏]」(唐亦成)、「矮仔鬍」(游祥枋)等。游陳川曾將共產黨文件埋藏陳家屋後籬笆邊之土內,後恐有意外,又移埋屋後籬笆外菜園中。 根據1954年1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21號判決「連續藏匿叛徒」,陳阿井被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但此判決上呈至總統府時,因其宅外菜園被掘出游陳川所藏匿之共黨書刊、圖表、文件等55種,參軍長桂永清認為其罪情甚重,擬改判死刑,總統蔣介石於1954年5月26日批示如擬。同年8月13日,陳阿井與賴牡彬、簡文憲2位同案被槍決。 陳祿淮、陳亮仲等人於1999年5月14日代表陳阿井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郭惠珍
陳阿井(1902–1954),男,宜蘭人。未就學,不識字,從事農耕。妻林氏,育有3子2女。長子陳坤鐘(亦為同案被告),為羅東紙廠警衛,已婚,有3名子女;次子陳坤榮與三子陳六槐均務農;長女已出嫁。 陳阿井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據陳阿井訊問筆錄,自1950年2月1日至1952年8月其協助親戚游陳川(亦為同案被告)與游之友人躲藏家中,並表示除游以外均不認識,僅知其綽號為「大股」(楊運坤)、「木屐」(羅清山)、[烏]」(唐亦成)、「矮仔鬍」(游祥枋)等。游陳川曾將共產黨文件埋藏陳家屋後籬笆邊之土內,後恐有意外,又移埋屋後籬笆外菜園中。 根據1954年1月26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3字第121號判決「連續藏匿叛徒」,陳阿井被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但此判決上呈至總統府時,因其宅外菜園被掘出游陳川所藏匿之共黨書刊、圖表、文件等55種,參軍長桂永清認為其罪情甚重,擬改判死刑,總統蔣介石於1954年5月26日批示如擬。同年8月13日,陳阿井與賴牡彬、簡文憲2位同案被槍決。 陳祿淮、陳亮仲等人於1999年5月14日代表陳阿井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17日經第二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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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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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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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