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祥枋

游祥枋(1924-1955),臺灣宜蘭人。 依(44)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會計員,其曾受王萬得之反動教育,經孫古平吸收,加入匪幫共同組織匪羅東紙廠支部,負責保護工廠工作,復與游陳川共同吸收羅清山及楊運坤參加匪幫,其後又單獨吸收葉生陽、蔡萬枝加入,並教育張火樹、游金全、邱阿猛,以備吸收。另曾命蔡萬枝爭取鄉間獅陣團體力量,以備護廠之用等情。1952年9月1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7月2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加入匪幫共同組織匪羅東紙廠支部,以及吸收羅清山等人加入該組織為據。惟原判決對該羅東紙廠支部組織之屬性與目的亦未詳予查證,而吸收他人加入該組織,亦未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會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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