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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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金全(1917-198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明知游祥枋、張火樹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9月1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3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16日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張火樹來往,思想顯受影響,應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