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阿猛

邱阿猛(1924-),臺灣宜蘭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結鄉公所事務員,其由游祥枋交予《新民主主義》閱讀,明知游為匪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月8日交付感化。1958年6月3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2001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閱讀反動書籍,思想顯已不正,應予交付感化等情,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五結鄉公所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843日後,交付感化3年5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