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運坤
- 楊運坤 男 1922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宜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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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7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楊運坤(1922-1955),臺灣宜蘭人。依(44)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楊運坤由游陳川、游祥枋共同吸收參加匪幫後,擔任發展組織工作,先後吸收賴牡彬、林錦源、吳秀川及吳阿順參加,並教育趙戊庚以備吸收,另命林錦源調查羅東駐軍、賴牡彬調查保警武力等情。1952年9月1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7月22日執行死刑。03776申請案於1999年7月15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楊運坤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楊君加入匪幫組織「羅東紙廠支部」,及吸收賴牡彬等人加入該組織為據,惟該「羅東紙廠支部」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且參加及吸收他人加入該組織之行為,及囑他人調查駐軍及保警武力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楊運坤(1922–1955),男,宜蘭人。楊運安(「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被告之一)之胞弟,被捕時為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游陳川等案(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並與游陳川、游祥枋2人列為同案被告。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楊運坤於1949年8月經游陳川、游祥枋吸收加入地下組織後,即擔任發展組織工作,先後吸收賴牡彬、林錦源、吳秀川及吳阿順等4人參加,並教育趙戊庚以備吸收,同時命林錦源調查羅東駐軍,及命賴牡彬調查保警武力等,積極從事叛亂。 1949年8月至9月間,楊運坤以散步、釣魚等方式,先後在二結濁水溪堤下及吳阿順家,誘導吳秀川與朱木(又名孫古平)、羅清山、游陳川、游祥枋等參與叛亂集會3次,聽朱木講解唯物論等反動言論。另,1950年2月至1952年8月間,游陳川多次偕同楊運坤、羅清山、游祥枋等藏匿於陳阿井家中。據陳阿井堂弟陳平和聲稱,楊運坤在寄居陳阿井家期間,曾警告恐嚇其不可洩漏寄居情形。 1952年9月26日楊運坤至嘉義邀羅一同自首,後來依「自首不誠」理由仍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同年7月22日與游陳川、游祥枋兩位同案被槍決。 李楊瑞慧、楊端豐等人於1999年7月15日代表楊運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郭惠珍
楊運坤(1922–1955),男,宜蘭人。楊運安(「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被告之一)之胞弟,被捕時為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游陳川等案(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並與游陳川、游祥枋2人列為同案被告。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楊運坤於1949年8月經游陳川、游祥枋吸收加入地下組織後,即擔任發展組織工作,先後吸收賴牡彬、林錦源、吳秀川及吳阿順等4人參加,並教育趙戊庚以備吸收,同時命林錦源調查羅東駐軍,及命賴牡彬調查保警武力等,積極從事叛亂。 1949年8月至9月間,楊運坤以散步、釣魚等方式,先後在二結濁水溪堤下及吳阿順家,誘導吳秀川與朱木(又名孫古平)、羅清山、游陳川、游祥枋等參與叛亂集會3次,聽朱木講解唯物論等反動言論。另,1950年2月至1952年8月間,游陳川多次偕同楊運坤、羅清山、游祥枋等藏匿於陳阿井家中。據陳阿井堂弟陳平和聲稱,楊運坤在寄居陳阿井家期間,曾警告恐嚇其不可洩漏寄居情形。 1952年9月26日楊運坤至嘉義邀羅一同自首,後來依「自首不誠」理由仍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同年7月22日與游陳川、游祥枋兩位同案被槍決。 李楊瑞慧、楊端豐等人於1999年7月15日代表楊運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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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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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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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