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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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運坤(1922–1955),男,宜蘭人。楊運安(「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被告之一)之胞弟,被捕時為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所涉案件為「羅東紙廠游陳川等案(羅東紙廠簡文憲等案)」,並與游陳川、游祥枋2人列為同案被告。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特字第33號判決書,楊運坤於1949年8月經游陳川、游祥枋吸收加入地下組織後,即擔任發展組織工作,先後吸收賴牡彬、林錦源、吳秀川及吳阿順等4人參加,並教育趙戊庚以備吸收,同時命林錦源調查羅東駐軍,及命賴牡彬調查保警武力等,積極從事叛亂。 1949年8月至9月間,楊運坤以散步、釣魚等方式,先後在二結濁水溪堤下及吳阿順家,誘導吳秀川與朱木(又名孫古平)、羅清山、游陳川、游祥枋等參與叛亂集會3次,聽朱木講解唯物論等反動言論。另,1950年2月至1952年8月間,游陳川多次偕同楊運坤、羅清山、游祥枋等藏匿於陳阿井家中。據陳阿井堂弟陳平和聲稱,楊運坤在寄居陳阿井家期間,曾警告恐嚇其不可洩漏寄居情形。 1952年9月26日楊運坤至嘉義邀羅一同自首,後來依「自首不誠」理由仍依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同年7月22日與游陳川、游祥枋兩位同案被槍決。 李楊瑞慧、楊端豐等人於1999年7月15日代表楊運坤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進金、郭惠珍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電氣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