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戊庚

趙戊庚(1926-1996),臺灣宜蘭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羅東紙廠工務員,其閱讀楊運坤所給之匪黨文件及反動宣傳,曾拒絕吳阿順邀約參加叛亂組織。1952年9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1月8日交付感化。1956年11月24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自首分子吳阿順等人交往,並曾閱讀匪反動宣傳文件,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羅東紙廠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11月23日及限制人身自由2年2月12日共計4年2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