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堅鋒
- 楊堅鋒 男 1912年出生 1981年卒 臺灣 宜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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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總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堅鋒(1912-1981),臺灣宜蘭人。
第一案:依案卡及(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紙廠事務員,其閱讀游陳川交與之《觀察》、《澈底》等刊物。1950年經代電呈奉國防部准予發交感訓6月。1950年9月14日發交感訓。1952年2月12日開釋。
第二案: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曾由簡文憲介紹加入匪黨,於感訓後被發覺訴追。1952年9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8月3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其閱讀「觀察徹底」刊物,思想已受薰染而予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張火樹、陳坤鐘、林錦源、葉生陽等人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等在保密局之供述及另案被告游陳川等人之證言為據。惟其等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原判決未對此詳加查證,且原判決對於其等所參加之「匪黨組織」,其組織之名稱、性質及目的均未予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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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感化1月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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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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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