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炎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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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炎山(1917-),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隱國校教員,其由匪首王萬得吸收,參加匪幫組織。1952年9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9月22日刑期結束,10月8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同案被告賴牡彬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三星鄉大隱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