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城柏

林城柏(1927-),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簡文憲邀約參加叛亂集會2次,討論於共匪攻臺時如何保護工廠及發展組織。1952年9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9月2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在保密局之供述及證人游陳川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之集會,原判決未對此詳加調查,且原判決對該集會之內容為亦未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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