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萬金

張萬金(1926-1979),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受簡文憲邀約參與叛亂集會,討論於共匪攻臺時如何保護工廠及發展組織等情。1952年9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9月20日刑期結束,9月2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集會,係以其在偵查中自白與共同被告簡文憲之供述為據。惟張於其審理中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