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萬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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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萬喜(1919-),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拒絕賴牡彬邀約參加匪人民解放軍,後與賴斷絕往來。1954年9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決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1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曾與叛徒賴牡彬交往,思想不正,交付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月,交付感化3年2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