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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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坤源(1916-1967),臺灣宜蘭人。 依(43)審三字第1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雖拒絕簡文憲先以反動言論宣傳,簡君以匪黨組織邀約參加,但明知簡文憲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1952年9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7年9月1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簡文憲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在宜蘭縣警察局羅東分局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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