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繼堯

李繼堯(1915-1994),臺灣宜蘭人。 依(43)審覆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游陳川吸收參加叛亂組織。1952年9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9月7日刑期結束。刑滿後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奉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64年5月20日品照字第202號令核准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證人游陳川之供述為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於保密局及審判中均否認參加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