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媽福

黃媽福(1930-1990),臺灣高雄人。 依(46)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橋頭糖廠工人,其與朱飛為橋頭糖廠同事,經戴水德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受許火樹領導,參加會議六、七次,又與朱飛等舉行讀書檢討會。之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對其參加匪黨組織及其同黨分子,故已舉述,惟對於朱飛,迄案發時,並未告密檢舉。1957年2月2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後段判決交付感化。1958年4月18日交付感化。1961年6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於自首參加匪黨時,對同黨分子朱飛未供出其為匪黨,而予交付感化。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朱飛為匪,且原判決亦認其並非故意不為檢舉之辯解,尚可採信,理由矛盾,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橋頭糖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3月1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