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飛

朱飛(1930-1996),臺灣高雄人。 依(46)審特字第2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橋頭糖廠工人,其經許火樹吸收,化名洪明址,參加該匪領導之共匪外圍組織「豬肉會」,閱讀匪書,參加檢討會,並聽從許命,將匪書交予朱天經閱讀,介紹該朱天經加入豬肉會。1957年2月28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奉總統代電核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3年5月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其供任其曾閱讀匪書、參加「豬肉會」、檢討會,並將匪書交予朱天經閱讀等事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介紹朱天經加入「豬肉會」,且原判決對該豬肉會之性質與內容均未予以詳查敘明。另其閱讀匪書之行為,亦可認定屬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橋頭糖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6)審特字第2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7年羈押,1958年判處無期徒刑,1973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