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來

本案為0203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來(1929-),臺灣臺北人。依(43)審覆字第2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曾來由余福連吸收加入匪幫人民武裝保衛隊。1953年1月1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覆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8年。1961年1月9日刑滿開釋。02035申請案於1999年5月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曾君參加叛亂組織,係以被告自白及共同被告於聯合小組偵訊時互證為依據,惟曾君於審理中否認,且曾君係不識字之村夫,對判決書中所指之叛亂組織是否有認識,原判決均未予查證,難認曾君參加叛亂組織,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曾來,1929年生,又名林來,男,臺北縣人,業農兼礦工。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月由汐止回家時,在途中遇到余福連帶兩個不認識的人叫他參加共黨臺灣人民武裝保衛隊為隊員。 1953年1月10日在家被捕,時25歲,押至鹿窟菜廟(今光明寺)5天後送保安處,三個月後又送軍法處,6月1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2455號起訴書提起公訴,12月18日以(42)審三字第60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因同案中之蕭塗基等所犯之罪法定刑為唯一死刑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所以經國防部(43)清澈字第923號令將原判決撤銷發還復審。1954年12月18日(43)審覆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禠奪公權6年,1955年5月5日(43)理琦字第1233號核定判決確定。 判刑確定後,先在新店國防部軍人監獄,1957年5月14日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關了四年多,初編入第十中隊,9月改編入第七中隊,1961年1月9日期滿釋放。 被捕後,家中經濟頓失支柱,剩七十多歲年老的雙親及年幼、喪失雙親的堂姊小孩,父母因年老也無法做粗重工作,生活困難。出獄後舉目無親,沒人敢接近,找工作更難,以前租的田已被收回,所以去找工廠上班,但找了幾家工廠,每次都上班幾天後因警察上門找麻煩或警告,結果老闆都不敢用,於是只能回來繼續做礦工維生。回家後5個月父親即過世,2年後才娶妻,但警察常來找麻煩,全家不得安寧。 1999年5月曾來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2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