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瑞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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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29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瑞欽(1918-1951),臺灣臺南人。依(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教育會研究組組長,蔡瑞欽與何川、鄭海樹等關係密切,共同研讀匪黨理論,後由何川介紹參加黨匪組織,先後受何川、鄭海樹等領導,擔任匪幫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朴子鎮小組長,介紹謝傳祖參加匪黨組織,並領導謝傳祖、楊舞井、王伯棟及林榮村等人。1950年9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執行死刑。02292申請案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蔡瑞欽等僅因相互介紹參加匪黨,及先後集會多次,即論以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欠具體事證,應尚未達著手階段。且僅以被告等於前保密局及刑警總隊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作為論罪之依據,別無其他佐證。對蔡瑞欽在偵審中矢口否認部分,亦均未予具體指駁。復對渠等參加匪黨組織之屬性為何?是否確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均未見敘明。本案事證不無瑕疵,難認蔡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擬予補償。
蔡瑞欽(1918-1951),男,臺南市人。1950年因涉「台南市工作委員會蔡瑞欽等案」被捕時32歲,後遭判死刑。 1937年3月臺南師範學校畢業後,任臺南縣民雄國民學校教員5年。1942年3月調任水上國民學校教員2年。1944年3月請辭,離開教育界,同年7月中到《臺灣日報》(戰後改為《台灣新生報》)青年版整理部擔任整理員2年,迄1946年6月請辭。當時因感中國文學之能力不足,為求深造起見,於1946年11月考進國立廈門大學文學院英文系就讀,但只讀了半年,1947年4月接到家信,因父病而輟學。 戰後初期,蔡瑞欽歡迎臺灣歸返祖國懷抱,但是社會一般情形頗為紛亂,使他頗感迷惑,又在廈門大學時常被反動學生的宣傳,以致對國府對臺政策產生疑問。據官方資料指稱,1947年6月蔡瑞欽在他臺北市建成區四丁目的住所,由臺南工業職業學校教員,也是他的臺南同鄉、鄰居何川介紹加入共產黨,並有繳交自傳。在加入組織前一個月,何川對他說有中共線索,問他要不要加入?他答說考慮看看。1個月後,因想到共區參觀,所以答應加入共產黨組織,初期未曾交待任務。同年11月,由王白淵介紹進入臺灣省教育會工作。入黨後,初受何川指導,1948年1月間何川返回臺南時,曾說他離開後會另外有人來聯絡,2月間,果然有一年約30-40歲的本省人與他聯絡,要他在台灣新生報印刷廠發展員工,但因當時已離開報社,而且與印刷廠員工並無密切來往,因此未能實施。 之後蔡瑞欽改由吳思漢來領導。吳思漢是白河人,曾任《台灣新生報》記者,和他曾為同事。吳思漢曾吩咐他要加緊發展黨員,3個月內要吸收增加新黨員3-4人,吳氏先後到蔡瑞欽的住所3-4次,但因在臺北朋友很少,所以並未介紹。之後,再換陳炳基領導。1948年6月間,陳炳基帶同一人(姓名不詳)到蔡瑞欽家中,叫他在臺北招集黨員、組織小組、從事工作,但蔡瑞欽說在臺北無適當人材及無對象,無法推行,是時陳炳基即取出大陸國軍被打敗情形及詆譭政府之宣傳品給他看,叫他寄發各地親友閱讀,陳炳基前後給過三次傳單,但蔡瑞欽並未寄給任何人閱讀,閱後即燒掉。此後陳炳基每隔10日或15日不定,到蔡瑞欽家中與他接談工作情形。1948年7月,因父親病故返回臺南奔喪,事後又返臺北,至10月間因祖父患腦溢血返家照料。不久,又返臺北,那時陳炳基又到蔡瑞欽家,說他在臺北已受人注意,讓蔡瑞欽覺得工作十分危險,即辭職返回臺南,就此與陳炳基斷絕來往。 1948年7月初成立小組,組址設在蔡瑞欽住處,當時吸收臺北市立商業職業學校教員鄭溪北、臺灣省立師範學院學生謝傳祖兩人加入小組,由蔡瑞欽任小組長,沒有名稱,屬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系統。蔡瑞欽要謝傳祖找幾位優秀前進的朋友,謝傳祖說有鄭溪北、彭騰雲、陳碩志、林希鵬、有田、謝發連等6人,但只吸收鄭溪北加入組織,彭騰雲雖有認識,但沒有發生工作關係,其餘4人並不認識,和共產黨也沒有關係。同年10月辭職離開臺北,返回臺南市,改歸鄭海樹領導,11月間鄭海樹要他去領導臺南縣朴子腳小組,屬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系統。第一次由鄭海樹(化姓朱)與他(化姓史)一道去,以後由他自己去,小組成員有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等3人,但這3人尚未辦理入黨手續,僅能算是同情共黨的群眾。上級規定各小組必須兩星期開會討論1次,曾開過4次會,由小組領導人主持,討論上級交辦的工作。1949年5、6月間再返回臺北市,任臺灣省教育會研究組長,與鄭海樹很少聯絡,也不管朴子小組的工作,在臺北市亦無工作。據其妻張海煙在補償申請書中指出,蔡瑞欽原定於同年10月初長子蔡俊明滿月時,回臺南家裡接她們母子一起北上生活,卻一直未回,去向不明,音信全無。 1950年2、3月間,陳炳基介紹的共黨上級外省李某曾來找蔡瑞欽,問鄭海樹是否被捕?如未被捕,即吩咐他來臺北會晤。蔡瑞欽遂遵照他的指示到臺南找鄭海樹轉達上級意思,鄭海樹立即到臺北市,由蔡瑞欽介紹鄭與外省李見面,以後鄭和外省李如何來往則不清楚。1950年9月29日,蔡瑞欽被捕。同年12月曾寄信回家,其妻才知道他被拘禁於臺北市青島東路的軍人監獄。家人曾多次送換洗衣物等東西到監獄,但始終不能見面,無面會之機會。 1951年5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以其加入共匪組織並有為匪擔任組長,吸收份子,從事宣傳及企圖建立地下武裝,配合匪軍攻臺等為匪工作之具體事實,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蔡瑞欽案共計16人,被列為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南地區殘匪,其中有8人被判處死刑,於1951年5月21日,蔡瑞欽與同案謝傳祖、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黃錦文、羅天賀、李凱南等人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當天,其妻張素煙送換洗衣物到監獄時,獄方人員突然一改常態不接受,並派一位士兵用吉普車載她們母子去領回屍體,也沒有判決書給她們,全家遭此晴天霹靂,頓時陷入絕境。從獄中拿回來的遺物中,有一張小紙條寫著:「背上電斗的燙痕深深的抽痛著」,深深印在腦海裡,四十多年來未曾忘記。又,其財產經查僅足供其家屬生活費,呈奉國防部1951年10月11日則剴字第1731號代電准免執行。 1998年2月間,蔡瑞欽之妻張素煙向軍管區長令部申請補發判決書,軍法處僅寄給她一張蔡瑞欽受判決的證明書,並未補發當年的判決書。1999年5月由其妻張素煙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教育會研究組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