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柏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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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棟(1929-1952),臺灣臺南人。 依台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縣地政事務所業務員,其由楊舞井介紹參加匪黨,為樸子組組員,受蔡瑞欽領導,多次參與集會。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5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其等僅因相互介紹參加匪黨及先後集會多次,即論以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欠具體事證,應尚未達著手階段。且僅以其等於前保密局及刑警總隊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作為論罪之依據,別無其他佐證。對其在偵審中矢口否認部份,亦均未予具體指駁。復對其等參加匪黨組織之屬性為何及是否確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等均未見敘明。本案事證不無瑕疵,難認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地政事務所業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