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文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黃錦文(1922–1951),男,臺南善化人,務農。 黃進文曾入國校四年,二次大戰期間,被日本征調至海南島,戰後返臺。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145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1月黃錦文因受昔日同事楊德全之介紹,參加匪黨組織,接受楊德全領導,在當地以擴展農民組織為任務,並為楊德全前往新營茄拔農場調查前日軍投降時埋藏地下之武器,企圖發掘後藉以充實武力。1950年11月4日吳相故前往保安司令部獨立小組自首,11月底保安司令部批示核准自首,並交臺南組運用有案,旋因吳相故于申請自首時,並未將保密局逮捕交保各情形據實自白,有欠忠誠,奉令撤銷自首。黃錦文於11月9日被捕。 1951年3月2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黃錦文死刑。5月3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5月9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5月21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八團將黃錦文與羅天賀、蔡瑞欽、謝傳祖、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李凱南等八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5月23日在臺北市火葬管理場火化。 黃錦文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判決,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參加共匪組織、吸收黨員、調查前日軍埋藏地下之武器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