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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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錦文(1922-1951),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楊德銓之煽惑介紹,參加共匪組織、吸收黨員,並為楊調查前日軍埋藏地下武器。1950年11月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參加共匪組織、吸收黨員、調查前日軍埋藏地下之武器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