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白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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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白淵(1902-1965),臺灣臺北人。 依《戒嚴時期叛亂暨匪諜案件調查報告(上)第一冊》,案發時為臺灣省工藝品生產推行委員會委員兼總務主任,其與顏錦華相識,經顏錦華勸誘但未參加臺灣民主自治同盟,明知顏錦華等為匪諜仍參加餐會。1950年4月1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1年1月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國防部新店監獄請查記錄表之內容記載,其所犯為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此外函查其他相關政府機關均無其涉案之相關資料,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工藝品生產推行委員會委員兼總務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61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