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光

林昭光(1925-),臺灣桃園人。 依(42)審聲字第212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參加朱毛匪幫,為匪發展工作等情,之後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自首。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月22日交付感化。1957年1月2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為匪發展工作,擴大組織,深自悔悟,雖經自首,但思想受毒害,應予感化,應屬思想層次問題,且僅依自首無法認定其確實為匪工作,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1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