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昭明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本案為0155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昭明(1930-2019),臺灣桃園人。依(42)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林昭明經卓中民等施以反動教育,並由卓君統一聯絡教育,傳閱《社會主義大意》,並經常會晤指示工作。後與高建勝、趙巨德等組成「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並曾將臺灣全省山地鄉村長姓名向卓君報告,及吸收曾金水等參加組織等情。1952年9月6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9月5日刑滿開釋。0155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加「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其性質及組織型態不明確,並無具體之證據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又所謂訂立宣言,預備於匪幫攻臺時為內應並吸收山地青年加入該組織,既無積極之叛亂作為,又無其他佐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昭明(1930-2019),男,桃園角板山泰雅族人,族名WatanTanga,1952年被捕時23歲。日治時代角板山蕃童教育所畢業,而後考進新竹州新竹高工化學科,研習航空燃料。1945年第二次大戰之後,升學考上臺北市建國中學;當時他伯父林瑞昌(LosinWatan)受聘為省政府諮議,住在臺北市萬華,他為就學方便,借住於伯父萬華的住所。1949年,地下黨人包括簡吉、陳顯富、卓中民等人兩度來拜訪他伯父,正好伯父不在,讓他有機會與他們接觸、談話,討論原住民自治以及原住民社會面對的問題。他深受簡吉的啟發,也影響後來組成「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聯盟」。 當時林昭明與臺北師範學校原住民知識青年見面,經常一起討論、思考原住民族的過去及未來前途問題。他們面對國民黨政府施行山地平地化,推動同化政策,以及漠視原住民族生存、文化及基本權益,苦思如何克服泰雅族等少數民族及文化存續問題。林昭明和幾位知青朋友決定共同組成「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聯盟」,訂立原住民族自覺、自治、自衛三項宣言,擬以知識為後盾,向政府提出建設性的原住民族政策方針。他認為這個團體成立的動機、目標或者策略,類似研究學術團體和知識團體,並不是情治單位所指控的叛亂團體。他們並沒有加入任何政黨,包括共產黨,也不是共產黨的外圍組織。 1952年9月6日,林昭明被桃園警察局逮捕,送往刑警總隊保密局,再轉送軍法處審訊,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99號以叛亂案罪名被起訴。當時他22歲,只是剛從高中畢業,準備考大學的青年而已。1954年4月,復因「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林昭明等案」被判處15年徒刑,同案被判刑者包括高建勝、趙巨德、李訓德、廖義溪、林茂秀等7人。在發監執行之後,最初被關在國防部軍人監獄,其後被調往軍法處看守所工程隊勞動,從事手工藝、洗衣等工作。至1967年9月6日刑期屆滿,才獲得交保釋放。出獄之後,與獄中難友共同創立製作假髮工廠、擴展市場貿易,事業經營順利而成功。同時,長期為爭取原住民人權與民族自治而努力。 1999年林昭明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關鍵詞︰林昭明,桃園,角板山,學生,泰雅族,WatanTanga,林瑞昌,LosinWatan,地下黨,簡吉,陳顯富,卓中民,臺北師範學校,原住民自治,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聯盟,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林昭明等案,山地平地化,同化政策,外圍組織,桃園警察局,警總隊保密局,軍法處,高建勝,趙巨德,李訓德,廖義溪,林茂秀,有期徒刑,補償基金會,促轉會 撰寫者︰范燕秋 參考資料︰ 國防部軍法局,〈林昭明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B3750347701/0043/3132366。 訪問/范燕秋記錄/江志康、楊仁佐 2014〈桃園泰雅族林家訪談影音紀錄〉,未發行。 訪問/麗依京.尤瑪記錄/麗依京.尤瑪 1999〈林昭明訪問稿〉《回歸歷史的真相︰臺灣原住民族百年口述歷史》,頁97-136。臺北市︰原住民族史料研究社。 申請人林昭明,林昭明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552。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
本文僅供瀏覽,若閱覽後有額外需求,應依著作權法規定,由使用者依合理使用立場主張並自負相關責任,或另洽該資料作者取得個案授權或使用同意。
撰寫者/資料來源: 范燕秋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