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金樟

曾金樟(1932-),臺灣新竹人。 依(59)勁需字第70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縣尖石鄉鄉長,其涉嫌參加由林昭明領導之「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先後參與林昭明、李訓德主持之會議,又受黃春成、邱致明召集參與集會等情。1968年7月31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及「山防隊」,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該等組織,且抗辯自白其曾遭刑求,然原判決對此並未詳加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03年8月經第3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縣尖石鄉鄉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11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