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訓德

李訓德(1931-1999),臺灣桃園人。 依(42)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長興國民學校教員,其受高建勝煽誘,表示願意參加高所組織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1952年12月23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12月22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本案判決認定趙巨德所組成之「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門爭青年同盟」,論組織之屬性、目的及型態均不明確,並無具體之證據證明此組織為叛亂組織。因此原判決認定其與廖義溪參加「臺灣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應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長興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