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春成

黃春成(1930-),臺灣桃園人。 依(58)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霄裏國民學校教員,其涉嫌參加林昭明領導之「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並參與由林昭明、李訓德主持之會議等情。1968年8月8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3年8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審判時對其刑求抗辯未進一步查證,請求對質亦未獲准許,除此之外,亦無其他證據證明其自白與事實相符,且亦無具體證據認定「山防隊」係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霄裡國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3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