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巨德
- 趙巨德 男 1929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新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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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趙巨德(1929-1999),臺灣新竹人。
依(42)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峯國民學校教員,其經高建勝介紹認識巫金聲,後由卓中民統一聯絡教育,與高君等組成「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團同盟」。其又曾邀其表弟趙文從參加山地解放團未果,以及將青年同盟宣言書、「毛澤東二八周年紀念」一書交予汪淑貞等情。1952年8月3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67年8月29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其家屬於1999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8月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本案判決認定其所組成之「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論其屬性、目的及組織型態均不明確,並無具體之證據證明其為叛亂組織。又所謂訂立宣言,預備於匪幫攻臺時為內應並吸收山地青年加入該組織,惟既無積極之叛亂計劃與作為,復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要難認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至於其他如交予汪淑貞青年同盟宣言書1紙、《毛匪澤東28週年紀念》一書,並未扣案,應屬思想言論層次之範疇,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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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五峯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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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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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