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建勝

高建勝(1931-1983),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師範學校學生,其經巫金聲等之教育後,繕交自傳參加匪幫,並介紹臺北師範同學趙巨德與巫認識,曾由匪幹交閱《恩格斯社會主義發展史》、《光明報》等。高建勝、趙局德等由卓中民統一聯絡教育,經常會晤指示工作,曾以臺灣「解放」後予篷萊民族實現自治為餌,誘使渠等共同在臺北市首先組成「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團同盟」訂立宣言,以民族「自覺」、「自治」、「自衛」為標榜,預備於匪幫攻臺時為內應,臺北師範學校方面由高建勝、趙巨德共同負責,決定分頭進行徵收山地青年工作,並在臺北師範學校中曾以不滿現實,反對政府,強化團結自救等論調,煽惑李訓德、程登山等參加組織。1952年9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9月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3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5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08年5月經第5屆第18次董監事會決議程序駁回。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所載,原判決認高建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高君自白及共同被告林昭明等人之供述為據,惟高君縱有參加「臺灣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參與開會、吸收人員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師範學校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