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中民

卓中民(1924-195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80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簡吉介紹加入共黨,受簡吉領導,擔任山地高山族宣傳及抄寫文件,並負責發展高山族青年學生工作,曾發展林昭光、趙姓、黃姓、曾姓宣傳共產主義,並吸收李祥求加入組織。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19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時偵審中之自白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省山地工作委員會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以及對其擔任高山族宣傳工作,發展高山族青年學生等之內容亦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變更國憲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