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中民
- 卓中民 男 1924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新竹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卓中民(1924-1950),男,桃園蘆竹人。1950年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陳顯富等案」被捕,時27歲。
卓中民在臺北泰北中學初中部讀兩年後輟學,曾任店員,後擔任新竹縣政府秘書處辦事員、新竹縣救濟院救濟股長、臺北市商會商情組幹事、華南銀行總行業務員等職,1949年6月離開銀行營商。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卓中民於28日在臺北市建國南路家中被捕,其後又陸續逮捕陳顯富等16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保密局訊問筆錄及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筆錄、判決書,卓中民在新竹縣政府任職期間認識簡吉,因認為國民政府無誠意實施三民主義,於1949年7月間在臺北市經簡吉介紹加入共產黨,化姓老江,受簡吉領導。9月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成立後,先負責對高山族的宣傳工作,主要從事教育文件之日文翻譯與抄寫。後來又負責高山族青年學生工作,發展就讀建國中學的泰雅族青年林昭明,曾拿共黨文件給林閱讀。然後再藉由林昭明認識就讀臺北師範學校的趙姓、曾姓與黃姓等原住民學生,鼓勵他們進行自治組織。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認為卓中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1月20日,卓中民妻卓趙小玲向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呈遞陳情書,表達卓已切實懺悔,盼政府能依「附匪份子自首辦法」准其自新。11月22日,卓也向軍法處呈一報告,除表達徹底悔悟外,並稱保密局之筆錄供詞與事實不符,他澄清,「並無領導任何小組或支部組織,僅與數名山地學生有所接觸而已,除林照光(按:應為林昭明,筆誤寫成林照光)一名接觸數次外,其餘經林照光(林昭明)介紹之黃、趙、曾等三名,僅接觸一次,時間不過半小時,且並無談及共產主義及爭取等問題也」。期盼政府能寬大處理,准予改過自新。
不過,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覆後,仍維持卓之死刑。軍法處於12月18日完成終審判決。12月19日上午5時,卓中民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當日同案被槍決的另有黃雨生、林立、楊熙文、黃天4人。
其子卓文豪、卓文博等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2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卓中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以卓君在國防部保密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時偵審中之自白為據,為臺灣省山地工作委員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及且卓君擔任高山族宣傳工作,發展高山族青年學生等之內容為何?原判決君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變更國憲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顧恒湛
卓中民在臺北泰北中學初中部讀兩年後輟學,曾任店員,後擔任新竹縣政府秘書處辦事員、新竹縣救濟院救濟股長、臺北市商會商情組幹事、華南銀行總行業務員等職,1949年6月離開銀行營商。
1950年4月下旬國防部保密局開始展開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逮捕行動,山地工作委員會書記簡吉於4月26日被逮,卓中民於28日在臺北市建國南路家中被捕,其後又陸續逮捕陳顯富等16人。保密局完成偵訊筆錄及處理意見後,除簡吉繼續偵查其他線索而另案處理外,8月28日將陳顯富等17名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辦。依據保密局訊問筆錄及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訊問筆錄、判決書,卓中民在新竹縣政府任職期間認識簡吉,因認為國民政府無誠意實施三民主義,於1949年7月間在臺北市經簡吉介紹加入共產黨,化姓老江,受簡吉領導。9月省工委會山地工作委員會成立後,先負責對高山族的宣傳工作,主要從事教育文件之日文翻譯與抄寫。後來又負責高山族青年學生工作,發展就讀建國中學的泰雅族青年林昭明,曾拿共黨文件給林閱讀。然後再藉由林昭明認識就讀臺北師範學校的趙姓、曾姓與黃姓等原住民學生,鼓勵他們進行自治組織。
1950年9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陳英對陳顯富等17名做成(39)安澄字第2806號之判決書,認為卓中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百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1月20日,卓中民妻卓趙小玲向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呈遞陳情書,表達卓已切實懺悔,盼政府能依「附匪份子自首辦法」准其自新。11月22日,卓也向軍法處呈一報告,除表達徹底悔悟外,並稱保密局之筆錄供詞與事實不符,他澄清,「並無領導任何小組或支部組織,僅與數名山地學生有所接觸而已,除林照光(按:應為林昭明,筆誤寫成林照光)一名接觸數次外,其餘經林照光(林昭明)介紹之黃、趙、曾等三名,僅接觸一次,時間不過半小時,且並無談及共產主義及爭取等問題也」。期盼政府能寬大處理,准予改過自新。
不過,軍法局前述之擬判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總統蔣介石核覆後,仍維持卓之死刑。軍法處於12月18日完成終審判決。12月19日上午5時,卓中民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當日同案被槍決的另有黃雨生、林立、楊熙文、黃天4人。
其子卓文豪、卓文博等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6月2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卓中民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以卓君在國防部保密局及(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理時偵審中之自白為據,為臺灣省山地工作委員會之性質、目的為何?及且卓君擔任高山族宣傳工作,發展高山族青年學生等之內容為何?原判決君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其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變更國憲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0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