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行

張行(1899-1984),臺灣高雄人。 依(43)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養雞,其任新竹救濟院院長時,經該院職員卓中民介紹閱讀《新民主主義》、《延安一日》、《談聯合政府》等書刊後思想左傾,後經陳啓瑞介紹認識李媽兜,因知李為共匪南部負責人、需錢花用,乃接濟金錢,由陳啓瑞轉交等情。1953年7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其家屬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6 歲
    • 當時職業: 養雞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訴字第4號;(43)判字第351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