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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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偉(1918-),上海人。 依(49)警審特字第2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1949年其曾將私有之三八口徑馬牌手槍、子彈繳交匪上海市公安總局,並向政治保衛組長朱岑樓辦理自首登記,將其曾任保密局國際第三組組員及組長甘覺,通訊員張行周等身分載明於自首登記表內,皆洩漏於匪。1960年3月4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3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為論罪之認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有犯罪之意圖,且觀其身處淪陷區,有迫不得已之行為,應難認其有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之意,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第0026號
    • 判決主文: 將軍械彈藥交付叛徒、將軍事上之秘密消息洩漏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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