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瑞
- 陳啟瑞 男 1907年出生 197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啟瑞(1907-1975),臺灣高雄人。
依(43)判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經營五金業,其曾介紹新竹救濟院院長張行與匪黨分子李媽兜認識,張行因知李為共匪南部負責人,需錢花用,乃先後3次共接濟其舊臺幣4萬元,均由其轉交等情。1953年8月10日被羈押。1954年3月16日移臺灣高檢處。1954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1955年1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1月經第5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共同被告張行在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供認,其於1948年經其介紹認識匪黨分子李媽兜,因知李為共匪南部負責人需錢花用,乃先後3次接濟其舊臺幣4萬元,均由其轉交等情為據。惟除張行在審理中否認外,其亦始終否認其事,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五金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訴字第4號;(43)判字第351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6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