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慶雲
- 林慶雲 男 1919年出生 1991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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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慶雲(1919-1991),臺灣高雄人。
依(39)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陳玉震、陳正雄、楊明亮、黃鑽遂、曾明乾、韋建仁、李水清、黃山水共同組織愛國青年會,為共匪之細胞組織,設總部於臺北市李水清家內,由其為首領,而自任組織部長,並設支部於臺南,以陳玉震為支部長,陸續吸收會員為共匪之黨徒,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動為宣傳共產之掩護,陰謀於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際,採取本省二二八暴動方法赤化臺灣。1948年11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28條、第101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3年11月27日刑期屆滿保釋。
其家屬於2002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曾明乾等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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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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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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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