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鑽燧

黃鑽燧(1924-),臺灣臺南人。 依(39)訴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與林慶雲等人共同組織愛旺青年會,為共匪細胞組織,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動為宣傳共產、吸收黨員之掩護,陰謀於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際,以二二八暴動方法策應匪軍,赤化臺灣。1950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1條第2項「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1年2月15日移送保安處。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0月經第2屆第2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及共同被告陳玉震等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訴字第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1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