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水

  • 黃山水 1919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臺北監獄、保安處、軍法處看守所、臺灣臺北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山水(1919-1990),臺灣臺南人。 依(41)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與林慶雲、陳玉震、陳正雄、楊明亮、黃鑽遂、曾明乾、韋建仁、李水清等共同組織愛國青年會,為共匪之細胞組織,設總部於臺北市李水清家內,由林慶雲為首領,自任組織部長,並設支部於臺南,以陳玉震為支部長,陸續吸收會員,以臺灣自治及獨立運動為宣傳共產之掩護,陰謀於共匪勢力侵入臺灣之際,採取二二八暴動方法赤化臺灣。1950年1月2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100條第2項「共同陰謀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4年。1954年1月2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共同陰謀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共犯陳玉震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如何認定愛國青年會為共黨外圍組織,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訴字第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陰謀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