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阿明

高阿明(1931-2000),臺灣新竹人。 依(59)更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新竹豐鄉國校荐任三級教員,其在臺中師範學校參加由林昭明領導之「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先後在該校餐廳參與會議兩次等情。1968年8月7日被羈押。1968年11月4日交保。1970年6月25日再次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然因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6月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及同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證據應屬不足。其於審理時曾抗辯偵訊時之自白係出於刑求,且要求與林昭明等人對質,然原審以無必要而予駁回。故無法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新竹豐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5號、(59)勁需字第41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近3月後交保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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