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平
- 李義平 男 1932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桃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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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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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平(1932-1999),臺灣桃園人。
依(59)勁需字第709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桃園高義國校委任一級教導主任,其曾參加由林昭明領導之「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及會議,復又加入由邱致明組織之「山防隊」,並介紹高博道參加,亦曾利用高義國語語文民教班授課機會,向張萬福、廖義瑞等宣傳「政府貪污無能,共匪武力強大,我們必須組織起來,反抗政府」等情。1968年7月18日被羈押。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8年。1976年7月1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7月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審認定其參加「蓬萊民族自救鬥爭青年同盟」之證據資料,僅有其之自白與同案被告偵查中之供述,且無具體證據認定「山防隊」之性質係屬叛亂組織,難認被告已達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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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桃園縣高義國校教導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0年
- 裁判書字號: (60)更字第3號、(59)勁需字第709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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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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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